
社會中心/饒婉馨報導
陳姓女子與家人已失聯5年,今年5月中開始狂打電話騷擾其父親索取金錢,而且她竟在短短18天內打了1377通電話,因此觸法。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過後,認為陳女不僅不面對自身錯誤,還一再檢討家人、未見悔意,最終被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台北有一名陳姓女子已在外生活5、6年,期間與家人幾乎斷聯,今年5月中旬左右因缺錢生活困難,打電話給父親要錢遭拒,才在短短18天內打了1377通電話。經過法院調查後,發現有些撥電時間甚至在凌晨1點、5點和深夜11點等時間,後面她直接跑到家人住處,但仍遭父親拒絕。陳女到案後辯稱,「當我到我家樓下時,看到我哥帶著我爸從旁邊巷子走過來,說要告我跟蹤我爸、騷擾他們,但是是我跟我爸約定好的,約在臺北車站說要給我錢,他對我才是精神迫害,他們變卦不接電話也不說原因,我才用另一個號碼、未知號碼打,他們也不接」。

然而,法官對此明確指出,陳女在短時間內密集、連續地撥打電話給其父親,此行為已構成強暴方式的強制手段;她撥打的時間與次數,已非一般社會通念所認的手機正常使用方式,且超過了一般人生活所能容忍的鈴聲、震動合理限度。法官綜合考量後認為,陳女身為四肢健全的成年人,缺錢理應自力更生,卻僅因單方面認為父母應給予金錢,遭拒後便無視父母養育辛勞,以密集電話騷擾的強暴方式逼迫父親交付金錢,並且陳女在審理時一再檢討家人、未見悔意,態度極差,法官對此行為表示嚴厲譴責;反觀陳女父親在法庭上卻是請求,「本案我沒有要告她,但希望被告可以在外好好謀生,請法官判被告無罪,高抬貴手給她一條生路,不要說父母親害她等語」,足見身為被告之父親在見被告困苦、面對訴訟程序時,仍請求法院可以給予被告機會,不希望女兒受苦。最終,依犯強制未遂罪,判處她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