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一名來自中國的黃姓男子,來台後原在火鍋店上班,去(2024)年9月起加入詐團,擔任領款、面交車手,短短1個月竟分別在台中、彰化、高雄等地連續犯下47案,最多一次曾提領台幣180萬元,經南投、台中、彰化地院審理,分別判處2年11月、1年10月、判刑2年。
黃男供稱,他原在火鍋店上班,為多賺錢,他下班還去開計程車,他在跑車時結識一名張姓同業,張男得知他「欠了一屁股債」,正努力掙錢還債,便慫恿他擔任車手,一次就能賺1000元,黃男心動答應。
黃男去年10月20至23日在台中、高雄31處ATM提款150萬,交給收水手。29日又到台中9處ATM及銀行提領206萬;11月17日到彰化市7處ATM提款20萬8千元。因多名受害者報案,警方透過監視器循線鎖定來自中國的黃男犯案,並將他逮捕。
黃男向警方供稱,集團會把提款卡放在香菸盒內,再把菸盒置於公園或超商公廁某處,他拿到後會迅速提款,再交給收水手,每次酬勞1000元。
黃男在中、南台犯案,至少釀成40人受害,金額從2萬至180萬元不等。南投地院認他犯下31罪,判2年11月;台中地院以他犯9罪,判1年10月;彰化地院認定他犯7罪,判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