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民眾黨陸配李貞秀未完成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程序,引發外界持續討論。今(13日)為繳交放棄國籍證明期限最後一天,她一度哽咽表示,已公開授權陸委會全權協助處理行政院要求的相關程序。對此,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下午說明,李貞秀在2023年底被提名參選時,同時具備台灣與中國居民身分,已不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參選資格的規定。

梁文傑指出,李貞秀於1993年4月26日來台結婚,並在1999年獲准定居。當時兩岸條例尚未要求單一戶籍與單一身分制度,相關規定直到2004年才修正,因此在此之前,多數陸配並未辦理註銷程序,當時也沒有機關受理此類申請,當事人自然沒有理由進行除籍。

他進一步說明,依政府資料紀錄,李貞秀僅在2005年取得相關證明,但直到2025年3月才向移民署提出中國除籍文件。換言之,從行政認定角度,她的台灣身分程序是在2025年3月才完成。梁文傑提到,回推時間可知,她在2023年底獲提名時確實仍同時具備台灣與中國居民身分,未符合參選條件。陸委會檢視她今日所提供的資料後,也認為與現行規定仍存在落差。
此外,他強調爭議核心涉及《國籍法》第20條。李貞秀無法放棄中國國籍,原因在於對岸未核准相關程序,形同限制其在台參選公職的權利。依我國法律規定,擔任公職須具單一國籍,不得持有外國國籍,無論來自中國、越南、美國或日本皆同一標準,陸委會過去已多次對外說明相關原則。
另針對李貞秀提交的1999年相關文件,梁文傑補充指出,經比對後發現內容與一般中配申辦案例存在差異。他表示,多數中配所提供的證明文件,通常會清楚載明註銷身分的具體年月日,但李貞秀的文件卻僅記載「早在1993年嫁來台灣後即已完成註銷」,未見明確時間點,呈現方式與其他案例明顯不同。梁文傑強調,過去多數中配所提交的證明在格式與程序上具有相當一致性,而該文件情形則相對特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