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一名正宮指控丈夫赴美工作期間,與一名小三透過LINE長期密切往來,雙方不僅互傳私密照片,對話內容帶有曖昧挑逗意味。正宮赴美團聚時意外發現相關訊息,情緒大受打擊,憤而提告,向丈夫與小三求償150萬元精神慰撫金。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互動已明顯超出一般朋友分際,侵害配偶權,判決須連帶賠償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內容指出,正宮與丈夫於民國102年結婚,育有3名子女。丈夫於110年底赴美工作,正宮於111年7月帶著子女前往同住。同年10月,她從丈夫手機中發現,自4月起丈夫與小三頻繁聯繫,內容除交換裸露照片外,也包含帶有挑逗意味的對話文字。
法院檢視訊息紀錄發現,小三多次以露骨曖昧字句表達情感與慾望,甚至直接談及性相關內容,像是「想要點高蛋白飲」、「超愛我巨獸博士」、「想要被鬍子搔癢癢」,還傳訊稱自己「已經淹沒在想要巨獸香滑順口的x」。法官認為,相關言行早已逾越正常社交往來範圍,構成侵害配偶權。
對此,丈夫辯稱,正宮趁其熟睡時錄下手機畫面,屬違法蒐證,不應採信,並強調雙方僅為情感交流,未實際發生性行為。法官指出,民事案件對證據能力並無絕對排除原則,須衡量取得方式與侵害程度。本案中,正宮掌握手機密碼,並未使用暴力或監控工具,侵害程度有限,加上此類案件蒐證不易,因此認定對話紀錄具有證據效力。
法院也強調,儘管通姦罪已被宣告違憲,但民事上配偶權仍受保障,只要行為足以破壞婚姻關係,即可能成立侵權責任。綜合判斷後,認定丈夫與小三互動情節重大,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量定金額時,法官考量三方學經歷與經濟條件:正宮與丈夫均具碩士學歷且有穩定財務基礎,小三則無資產;另衡量正宮最終離婚並獨自扶養3名子女,精神損害確實存在,因此認定50萬元較為適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