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被罰太冤?台中一名羅姓女子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大里區大智路往中興路二段時,遭民眾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警方檢視影像後認定違規,依法開罰1200元,面對罰單,羅女不服處分、進而提起行政訴訟,她主張當時僅沿原車道直線行駛,並未變換車道,加上路面標線模糊難以辨識,才未打方向燈,認為開罰欠缺依據,隨後法官查看檢舉影片也發現「這重點」做出反轉判決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期間,法官當庭勘驗檢舉影片,發現事發路段於接近路口時,由原本2車道擴展為3車道,但雙白實線前方原本應有的車道分隔線,多處白漆已明顯脫落,僅隱約可見過去曾繪設標線的痕跡,整體辨識度不佳。從畫面可見,羅女車輛沿外側車道往前行駛,在接近路口時跨越幾乎無法清楚辨識的車道線後進入中線車道繼續直行,過程中未開啟方向燈,但行車軌跡呈現平順直行,未出現明顯左右偏移或刻意變換車道的行為。
法院進一步指出,道路養護單位也說明,該路段因長期車流磨損及天候影響,車道標線確實已出現褪色、脫落情形,導致辨識度降低,後續將派員進行補繪作業。法官認為,交通標線既已難以清楚辨識,可能影響駕駛人判斷車道位置,若僅依模糊標線即認定駕駛違規,恐違反行政行為應具明確性的原則。法官審酌相關事證後認為,羅女當時行駛狀態屬直行,並無明顯向左或向右變換車道的駕駛行為,在客觀情況下確實可能難以判斷車道界線,因此未打方向燈難認具有可歸責性,最終判決撤銷原處分,羅女免繳1200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