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29歲黃姓女子去年11月29日清晨5時許,與蘇姓友人於汐止某KTV飲酒後,搭乘多元計程車準備返回台北市南港區住處。未料途中黃女不僅對司機出言挑逗,還多次伸手觸碰對方私密部位,即使司機出手阻擋仍未停止。士林地檢署認定其行為違反司機意願,依《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偵結起訴。

根據起訴書內容,檢方指出兩人上車後,黃女坐在駕駛後方,一開始便頻頻詢問司機感情狀況並語帶曖昧,甚至直接表示願意陪睡。隨後趁司機專心駕駛之際,先隔著褲子觸碰對方下體,遭制止後仍不罷休,甚至將手伸入司機內褲內撫摸,過程讓司機不堪其擾,司機只能忍耐將乘客送達目的地後,立即報警處理。
偵訊時,黃女承認曾有觸碰行為,但辯稱只是開玩笑,並表示不記得司機有明確反抗,甚至稱對方曾解開皮帶。不過檢方調閱車內監視畫面後發現,司機多次清楚表達拒絕並出手阻擋,與黃女說法不符,認定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此外,檢方調查發現,黃女過去亦曾被指涉及類似騷擾事件。有精油館員工證稱曾遭其不當觸碰,顯示其對他人身體界線缺乏尊重。綜合相關事證,檢方認為已具備犯罪事實,依法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