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女子小光(化名)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陳姓男子,交往約1個月後決定分手,沒想到對方竟以手中握有兩人性愛影片為由,要求她再發生一次性關係,否則揚言將影片公開。小光第一時間向警方求助,卻因不知道對方真實身分,未能立即獲得進一步處置,最後決定自行設局蒐證,找友人闖入住處拍下男子裸體畫面。檢方事後認為拍攝裸照涉及妨害性隱私罪並提起公訴,不過法院審理後判小光及友人無罪,更直指她已先尋求公權力協助,在求助未果情況下採取自救行動,實難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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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小光與陳男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兩人曾交往並發生性關係,分手後仍有聯繫。2024年2月13日晚間,陳男突然透過LINE聲稱手中握有兩人過去的性愛影片,並接連以「我勸你聽話一點」、「我有你的外流」、「我跟你打砲的時候我有錄影」等話語施壓,要求小光與他見面發生性關係,否則就將影像公開。不堪其擾的小光隨即前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報案,並取得報案三聯單,不過當時警方告知,由於她尚不知道對方真實姓名,後續提告可能存在困難,因此案件未能立即進一步處理。隔日,陳男持續傳訊追問小光何時下班,她擔心對方可能會散布影片,只能一邊拖延時間,一邊思考如何留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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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光最後決定反過來設局,主動約陳男到住處見面,並事先將家中鑰匙交給友人。陳男誤以為小光已經妥協,便依約前往,進入住處後,趁小光前往廁所時脫下衣物,準備與她發生關係。沒想到小光見狀後立即聯繫友人進屋,並趁機拍下陳男的裸體畫面。事後,眾人將陳男帶往附近超商協商賠償,但他身上現金不足,只好聯繫母親及舅舅籌措10萬元,雙方協商期間,恰巧遇上巡邏員警經過,陳男舅舅當場報案,也讓這起「性愛片威脅」、「設局拍裸照」的糾紛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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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曝光後,雙方互提告訴,小光也因此得知男方姓陳。陳男因以性愛影片威脅小光,遭法院依恐嚇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判決確定;另一方面,小光與負責拍攝裸照的林姓友人,則遭士林地檢署依妨害性隱私罪起訴。不過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陳男當時坐在床邊,發現有人突然進入後,立即轉身背對鏡頭,並急忙穿回褲子。雖然拍攝畫面確實拍到其生殖器官,但考量照片畫面昏暗,且沒有刻意放大或近距離特寫,法院認為拍攝目的主要是為了保存現場狀況,並非以裸露部位作為拍攝重點,客觀上也未達足以讓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性慾的程度,因此最終判決小光與林姓友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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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中也特別提到,小光遭陳男以性愛影片步步進逼後,並非一開始就選擇私下報復,而是先向警方求助,卻因對方身分不明而未獲適當協助。在這樣的情況下,她為了保存陳男確實到場、裸身等相關證據,才決定透過友人協助蒐證,法院認為難以苛責。判決甚至指出,如果女子的友人不是私人,而是警方人員,這場風波或許根本不會演變至此;若當時由執法人員到場協助蒐證,後續衍生的爭議也可能因此避免,士林地檢署不服一審無罪判決,目前已提出上訴,案件進入高等法院審理階段。根據《CTWANT》報導,西湖派出所說明,女子於2024年2月13日晚間10時許接獲陳男威脅訊息,隔日凌晨2時左右前往派出所報案,直到2月15日凌晨2時30分許自行設局蒐證,陳男則在同日上午10時到派出所製作筆錄,反映自己遭人拍攝裸照。警方表示,相關案件皆依規定受理並依法處理,對於法院判決用語則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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