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代理教師贏了!職前年資不被採計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 發佈時間:2024/08/09 17:22更新時間:2024/08/0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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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代理教師贏了!職前年資不被採計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圖為司法院司法大廈。(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領有合格教師證的張姓男子,2017年到新北市中和高級中學就任代理教師時,校方於敘薪時依教育局、市府相關規定,不採計張男職前年資,張男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敗訴確定後,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憲法。憲法法庭今(9)日作出判決,認為相關規定違憲,自宣判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而張男可自判決送達30天內,向法院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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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緣於,張姓男子具有碩士學歷及合格教師證,2017年被新北市中和高級中學聘為代理教師。不過,中和高中在辦理張男敘薪時,依新北市教育局相關規定,不採計他過去擔任2年代理教師年資。

張男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向憲法法庭主張其敗訴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8號」所適用之代理教師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並於2019年6月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於今年3月12日進行言詞辯論,全體大法官今下午3時蒞庭宣判,認定教育部就高中以下學校具教師證之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事項,授權地方政府補充規定,而新北市府、新北市府教育局訂有相關規定,代理教師「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此規定及函釋違反憲法第108條規定,應屬中央立法範圍。

另外,憲法法庭指出,上述規定及相關函釋也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保障,違憲部分應自本判決宣判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表示,聲請人(張男)自本判決送達日起30天內,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

判決指出,隨著少子化趨勢、因年金改革而專任教師退休趨緩、減課及課剛調整等因素普遍存在於全國各縣市,致使代理教師員額逐年增加,並多身兼導師或行政職務,所承擔工作內容與中小學專任教師並無實質差異。

快新聞/代理教師贏了!職前年資不被採計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本案聲請人張姓男子可於判決送達起30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示意圖/取自Pexels素材庫)

憲法法庭認為,如果合格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不予採計提敘,不僅嚴重影響合格代理教師待遇,也與憲法第165條保障,「國家教育工作者生活,並依國民經濟發展,隨時提高其待遇」之意旨有違,亦可能使財務較不寬裕的縣市,為樽節經費而傾向以合格代理教師取代專任教師,悖離《教師法》應常態性進用專任教師之精神。

大法官指出,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應否採計,涉及全國公共利益而應以全國一致性標準予以規範,在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僅有台北市及金門縣所屬中小學,全部採計合格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另有桃園市及台中市,就其所屬市立高中合格代理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此一作法造成教師人力充實與否,受到城鄉財政差具影響,不僅影響憲法保障人民有平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亦與釋字第707號解釋意旨不符。

是以,合格代理教師於目前教育實務上,已屬不可或缺之人力,其職前年資採計與否,當屬憲法第108條「教育制度」一環,屬於中央的立法範圍;就其待遇及待遇相關事項,為代理教師重大權益事項之一,即理應同為中央立法權限範圍。

最後,憲法法庭表示,合格代理教師與中小學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目前「得」採取不同處理方式,此差別待遇手段與所欲達成公益目的之間,難認有實質關聯,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保障(違憲)。本判決由大法官蔡炯墩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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