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題組/唐郁荃 施岑諺 台北、台中報導
一對夫妻在市場擺攤做生意,因為沒有子女,兩人攜手打拚,買了一間房後,登記在妻子名下。但當妻子在三年前癌逝,以遺囑交代,要將房子留給丈夫養老,妻子的三名兄弟卻半路殺出,主張根據《民法》,三人可以分得約700萬元的遺產「特留分」。這名丈夫卻因為手上現金不足,湊不出700萬,只能賣掉和妻子住了40年的房子來還錢……這個離奇的故事,正是劉韋德律師實際經手過的案件。還有其他相似的悲劇,在現實中,因為《民法》的「特留分制度一再上演。

根據《民法》規定,即便逝者立下遺囑,也不得違反「特留分」。 (圖/民視異言堂)
根據《民法》規定,在逝者往生後遺產可以根據「應繼分」和「特留分」進行分配。「應繼分」的是逝者沒有立下遺囑時,配偶和法定繼承人,分別可以分得多少比例的財產。而「特留分」則是配偶和法定繼承人可以分得的「最低限度」遺產。《民法》中明文規定,即便逝者立下遺囑,也不得違反「特留分」。
追溯歷史,《民法》的「特留分制度」在1929年便已經訂定,多數家庭經濟仍相當貧困,因此親戚之間通財互助的情形很常見。為此,《民法》特別以「特留分制度」保障大宗族間的錢財不要外流,也作為家族成員間,曾互相經濟支援的補償。

然而距離《民法》的「特留分制度」訂定,時間已經過將近一百年。台灣遺囑協會劉韋德理事長說明,社會結構早已從大家庭為主,變成核心家庭居多。對於子女、父母能夠享有繼承權,多數人沒有意見。但許多兄弟姊妹成年之後,各自成家、關係淡薄,在這種情況之下,還要保持他們的遺產特留分,很有爭議。

劉韋德理事長強調,如今台灣的頂客族夫妻、單身者、和同婚族群都愈來愈多。這些人口通常沒有子女,加上晚年需要分遺產時,父母也多已過世,大筆遺產將被迫流入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兄弟姊妹的手中。劉韋德理事長認為「兄弟姊妹特留分」沒有存在的必要性。若民眾真的想將遺產交給與自己關係良好的兄弟姊妹,也能以遺囑交代清楚,比起法律以「特留分」強迫的方式,更能保障立遺囑人的遺囑自由、維護個人的財產權。

目前「兄弟姊妹特留分」尚未被廢除,劉韋德理事長提醒,頂客族夫妻、單身者、和同婚族群現在只能透過「非常手段」來處理自己的遺產。像是提早規劃,進行生前移轉,或是將資產拿去購買保險,指定受益人都是可行的方式。更完整深入報導,請點選YouTube影片收看完整專題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