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今(2025)年第26號颱風「鳳凰」持續逼近台灣,多地已開始出現強風豪雨,甚至有些縣市於今(11)晚之前,就達標颱風假的標準。對此,勞動部特別提醒,根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天災發生時,為保障勞工生命安全,勞工應以不出勤為原則。若勞工因應需要出勤,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如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台鐵、捷運、公車等)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勞動部表示,天災發生時,雇主非必要不應要求勞工上班;但如有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上班時,雇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上下班途中強風豪雨、路樹傾倒或大型掉落物等危及生命安全情況。因此,如上下班途中,發生受傷災害,雇主必須面對通勤職災相關法定義務。
勞動部提到,過去就曾發生,勞工於颱風天上班途中遭路樹壓傷,勞雇雙方為職災補償及賠償費用發生勞資爭議,需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解決。勞動部強調,雇主為了營業需求,而請勞工出勤時,勞工為自身安全改搭計程車,所需額外負擔的交通費用,應由雇主協助,而不該勞工負擔。勞動部認為,這也是降低勞工可能發生職災風險的必須作為。
如果縣市首長宣布停班課,勞動部強調,勞工依要點規定可不出勤,且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然而,雇主可因業務性質需要,經勞工同意而出勤;在此情況下,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勞動部也要求雇主,應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讓勞工知悉,雇主所提供通勤協助之內容。
此外,勞動部也表示,將持續中央各部會合作,率先由國營事業與公立醫療院所等落實雇主天災通勤協助義務,並逐步輔導公部門勞務委外廠商負起天災通勤協助義務。
勞動部提醒,公私部門若有需要承攬或派遣勞工搶修、輪班時,公私部門都要督促及要求所合作的派遣或承攬廠商,負起通勤協助的義務,以保障派遣與承攬勞工安全。且若天災已經嚴重到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廠商必須提供通勤協助,包含勞工有搭乘計程車的必要時,廠商應支付相關費用,不能讓承攬/派遣勞工自己承擔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