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人妻欣欣(化名)與丈夫阿經(化名)結婚14年,育有兩名孩子。2024年6月間她在查看丈夫手機時,意外發現大量內容露骨的曖昧對話紀錄,對象為丈夫的公司女同事小琳(化名),兩人不僅以「老公、老婆」相稱,內容更涉及明顯越界的親密與性暗示用語,關係顯然已超出一般職場互動範圍。欣欣得知後情緒擊崩潰,認為婚姻遭到破壞,對丈夫及女同事提起訴訟,求償60萬元。案經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定阿經確有與他人發展不正當親密關係,已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情節重大,因此判決應賠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至於女同事小琳,法院認為其對阿經已婚狀況並不知情,難以認定具有侵權故意或過失,因此判決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欣欣與阿經於2010年結婚,女方在查看丈夫手機時,意外發現他與同事小琳透過Telegram有大量互動紀錄,雙方關係顯得相當親密,已明顯超出一般同事往來,對話內容充滿曖昧與挑逗語句,包括「老公我愛你」、「我要把老公蛋蛋吞了」、「老公好大膽喔 」、「剛也太刺激了」等等,大量帶有強烈情感與性暗示的表達,讓她當場情緒崩潰,隔天她向丈夫攤牌詢問,阿經當場坦承曾與小琳發生性關係,並表示已對對方產生感情。此事對欣欣造成極大衝擊,認為婚姻信任已被嚴重破壞,因此決定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此案審理期間,阿經對相關通訊紀錄的真實性全面否認,並質疑妻子是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解鎖其手機並進行截圖或翻拍,認為取得方式涉及違法,因此不具證據能力。他同時主張,雙方婚姻早已因家暴等因素破裂,實際上已名存實亡。另一方面,女同事小琳則在庭上說明,自己雖與阿經同一間公司,但兩人是於2024年5月透過網路相識,當時對方自稱已離婚、處於單身狀態,她並未被告知其仍有婚姻關係,因此主觀上並不知情,也否認有侵害配偶權的故意。

法官審理後綜合卷內事證認為,侵害婚姻關係的行為多半具有隱密性,被害人往往難以直接取得完整證據,因此在證據取得方式與當事人訴訟權保障之間,應進行衡平判斷。本案中,法院認為欣欣取得相關對話紀錄的方式,尚未逾越必要範圍,整體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具有證據能力。此外,法官亦注意到對話帳號所使用的頭像確為小琳本人照片,加上阿經事後已向配偶坦承婚外情並表示歉意,足以相互印證相關對話內容並非虛構,顯示兩人互動已逾一般社交界線,對婚姻誠信義務造成重大影響。

至於小琳部分,法院審酌後認為,原告並未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其在交往期間已知悉阿經仍有婚姻關係,難以認定其具有明知而為之的侵權故意或過失,因此不成立配偶權侵害責任。綜合雙方身分背景、經濟與社會條件,以及婚姻破裂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終認定阿經應負主要責任,判賠欣欣20萬元精神慰撫金較為適當;其餘針對小琳所請求的連帶賠償部分則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