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今(10)天是1年1度的台灣國慶日,雖然是舉國歡慶的日子,但勞動部也發文提醒民眾,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國慶日應為勞工放假日(即俗稱的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給薪。如果勞工當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並且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部說明,今(2024)年10月10日國慶日為星期四,勞雇雙方即便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但雇主若需要勞工在國慶日出勤,還是得徵得勞工同意,且應加發工資。勞動部強調,除原本約定照給之當日工資外,也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內再加發1日工資。如果有超過8小時工作之時段,則屬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
勞動部續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如果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剛好與國慶日同一天,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這種情況下,當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之性質,該日無需出勤,但工資還是得照給。另外,如果擇日補假之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如有出勤,應加給工資。
勞動部再次呼籲,國慶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